風雨大宋 第191章 集議
見眾人不說話,杜中宵對徐克道:「主管,商場是做生意的,你說一說。一日立契須經保人,二是立契時用押金,不能完成則立多少數額的違約金,哪具合適一些?」
徐克起身拱手:「回提舉,依小的這些日子主管商場,覺得保人和押金兩種辦法各有好處,不能偏費。有忠誠勤儉之人慾做生意,苦無本錢,有些人脈,可以讓人做保。像商場,下面找商戶的時候,最開始就是讓營田務做保,貸錢給村社。後面慢慢從貨款中扣些錢,做為押金,便不須保人了。有那本錢雄厚的外地商人,本地哪裡找保人?就讓他們交押金,一樣做生意。不過,不管哪種辦法,立契時最好能明寫違約金。如若不寫,一旦違約只能按損失數額來賠償。這裡有個確數?空打無數官司。」
張士安道:「做生意有本錢有利息,有市價,如何算不出來損失確數?」
徐克拱手:「提刑,便以學生管的商場來舉例子。商場與廣南來的某個商人議定,讓他販些南海珍珠來,何日到,多少數量,都有確數。時限到了,或者貨物拖延時日,或者數量不夠,契約寫不清楚便就難論賠償數額。我們也是經多了這種事,得提舉指點,現在商契都明定違約金。晚到一日罰多少錢,數量短少罰多少錢,都有明契,少了許多紛爭。」
馬尋心裡清楚,杜中宵現在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十三郎等人從宜城縣搶了人。宜城縣令已經打聽到了是營田務的人幹的,狀子遞到州里。馬尋是毛詩出身,不是進士,官場上本就被另眼看待,官職又低於杜中宵,不好強到那裡拿人,一時猶豫不決。杜中宵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是給馬尋個台階下。
馬尋精於法律,豈能不知道這裡面的漏洞?十三郎搶人在前,訂契約條例在後,法不前溯,按道理是管不到這案子的。但只要新條例出來,可以讓縣令決斷,依情按新法論處,這在地方官的權限之內。心中有計較,馬尋基本不參與討論,自己等三位監司主管官議出結果執行就好。
周沆沉吟良久,道:「若是訂立契約時,明寫違約要賠償錢數,倒也有許多好處。怕只怕,有的商人貪圖好處,會故意違約。如商場買賣貨物,訂契約時,市價若干,寫明違約賠多少罰金。而運貨物到地方的時候,市價漲了,違約反賺得多,商人便就違約。治地方明法令,淳風俗,發生這種事情,就敗壞風俗了。此事要多斟酌,不能只因為衙門容易辦案,就如此做。」
地方官對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權,必須依法斷案,但可以依情裁處,上下無異議即可。一個原因就是治理地方,不只是執行朝廷法律,還有教化地方的職責,兩者並無輕重之別。對案件是從嚴從重,還是薄罰,一個標準就是能不能教化地方,所謂淳風俗。必要的時候,甚至可以依地方風俗法外斷案,就是鄉原體例。州縣官員與路級監司的官員不同,也與後世有別。他們不但是朝廷派出治理地方的,對朝廷也代表著地方。對百姓代表著朝廷,對朝廷則代表著地方百姓,一方面是朝廷律法,另一方面是鄉原體例。鄉原體例不是地方法規,地方法規是朝廷律法的一部分,此時稱一州一縣條例。鄉原體例是地方風俗習慣,遇到了不合地方常理人情的案件,地方請願要求更改結果,就是依據於此。
周沆就是這個意思,如果訂立契約時明訂違約金,商人在違約能夠得到好處的時候,自然會選擇違約。如此一來,會養成漠視契約,不誠信的風俗,違背了治理原則。
杜中宵道:「副使,商人做生意,本來就是逐利。任何一單生意,都是有風險的,風險多大,雙方各自承擔多少,就在契約里表現出來。如何表現?一方違約賠罰金若干,另一方違約賠罰金若干,這個數額就是各自估計的風險。當時估計錯了,後來又有何話說?若講如此不誠信,以後不與此家做生意好了。」
周沆想起了想,點頭道:「如此說也有道理。不過民間人身契,又有許多不便處。」
杜中宵道:「人身契反而好辦得多。百姓賣身為奴者,無不是走投無路,不得不如此。朝廷當愛護百姓,約束主人不得苛待奴僕,契約自然傾向賣身者。賣身者要贖,主人本就不該阻攔,是也不是?」
周沆和張士安點頭:「自該如此。」
杜中宵道:「那就好辦了。立約時有期限,若是提前贖人,只需把典身錢分攤到時日裡,把以後日子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