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唐再續 第211章 掌控四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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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要不要在軍中引入後世某黨的「政委制度」,李曜實際上也思考了很長一段時間。確切的說,是他在出任洺州刺史之後,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到出任河中節度使時,更是花費了很長時間,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關係之後才下定引入這一制度的決心。
政委制度,在後世和平年代頗受爭議,有些說法認為這一制度使得「國家國防軍」成為空談,軍隊成為政黨專政的工具。當時他作為國企高管,對此自然不便置評。但在如今,他穿越到了唐朝之後,想法卻是不同。
某黨在實施了軍政委制度之後,數十年間,無論戰爭年代或是和平年代,至少從未出現過部隊成編制的叛變投敵情況,黨對軍隊的領導權是毋庸置疑的,比如說某位曾經一呼百應的黨和國家領袖,在叛逃國外時也調不動哪怕一支成建制的部隊,這就是明證。所以李曜認為,這種能夠維持和保證軍隊極高忠誠度的制度,對於身處唐末亂世的他而言,毫無疑問是非常有借鑑意義的。
大唐當然沒有政黨,但大唐有藩鎮、有節帥。李曜自己,就是節帥之一。
要知道大唐自安史之亂後,各地藩鎮之中逐殺節帥的事不勝枚舉,雖然他如今並不擔心會出現這種兵變,但任何掌權者都會下意識地將手中的權力抓牢,縱然李曜也不例外。
擁有足夠大的權力,才能使在歷史上曾經真實出現的五代亂世被消弭於無形,而在當下的大唐,權力來源於兵權,這一點毫無疑問。所以不論從哪方面看,引入軍政委制度都是利大於弊的。
但軍政委制度在後世實施過程中所顯露出來的一些弊端,李曜也必須儘量化解。剛才李筠所提到的這個最終決定權的問題,就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
軍政委也好,教導員、指導員也罷,說穿了,其實就是政治監軍,另外肩負了類似西方隨軍傳教士曾經做過的思想引導工作。大唐的監軍可少?真不少,但起到作用的有幾個?或者說,真正起到讓藩鎮忠於大唐這個作用的有幾個?因此軍政委制度不同於簡單的監軍。
同時,李曜也不能容忍「監軍」對軍事主官在作戰問題上過分考慮其他情況,以導致戰爭失利。某黨在「雪村戰鬥」後痛失愛將,因此改變了政治主官在戰鬥時也擁有最終決定權的規定,改為作戰時由軍事主官掌握,正是這個道理。
所以李曜最終的處理辦法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非戰爭時期,各項事務均有軍事主官掌握,但指導員擁有質疑權和否決權。質疑權的意思就是,指導員可以要求軍事主官單獨或者公開地對某些事情做出解釋;否決權的意思就是,如果指導員不接受這一解釋,可以要求暫緩執行,上報上級,做出最終裁決。另外,為免「上級」玩忽職守或可以包庇下級軍事主官,指導員最高能上報「兩階上級」,稱之為「越級申述」,即隊正和隊指導如果爭執不決,隊指導可以上報旅帥和旅指導,由旅級機構做出決斷,但如果這位隊指導對這個決斷不服,還可以直接上報到「軍」,由都指揮使、軍指導做出決定。
但為了保證「上級權威」,也就是歷來所說的「軍中自有階級法」,因此李曜又規定:申請「越級申述」的申述的下級指導員,如果申述失敗,將就地免職。
其次,在戰爭期間,如軍事主官與指導員出現爭議,則軍事主官擁有最終決斷權,戰後由上級判斷對錯。有鑑於一般會鬧到由上級判斷對錯的情況一般都是發生在戰鬥失利之後,因此那個時候軍事主官通常都是「責任人」,所以李曜也給予了軍事主官「越級申述」的權力。當然,申述失敗的結果也是就地免職。
其實這裡頭也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軍事主官真的領導了一次失敗的戰爭,罪名太大,弄不好就是死刑,那麼他肯定要申述,而越級申述失敗的結果也不過是就地免職,因此他獲得了兩次申辯的機會。
然而李曜認為這是值得的,一個好的指揮官,其培養絕不容易,他不能容忍一個優秀的指揮人才被自己的規定輕易害死。這道理就如同當初河中之戰後他費盡心思,既要讓史建瑭長記xing,又不能真把他殺掉「以正軍紀」一個道理。因此,給予軍事主官兩次申辯的機會,符合他設置這一制度的初衷。
再次,李曜設置的指導員,在平時的訓練中必須參訓;隊級指導員必須熟知全隊所有士兵的家庭和個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