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敗家子 第七百八十三章 一群魔鬼_頁2
更新:09-18 12:06 作者:吃貨大聯盟 分類:軍事小說
,從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賣,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比如說石小凡手下這些狗腿子,他們都是自由的。雙兒還曾因為期限到期,回了自己老家,這石小凡是毫無辦法的。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按《宋刑統》,「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分為「略賣」與「和誘」,略賣相當於拐賣,和誘相當於拐誘。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我們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販子,將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人口為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莊園農奴的,流放三千里;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麼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
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可若是讓這幫雜碎如此輕易的死了,石小凡咽不下這口氣。流放也好、絞刑也罷,對這些魔鬼來說,都太輕。
石小凡有些激進,他要讓這幫人生不如死。漢代有個人彘,人彘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銅注入耳朵,使其失聰(熏聾),用喑藥灌進喉嚨,割去舌頭,破壞聲帶,使其不能言語,然後扔到廁所里,有的還要割去鼻子,剃光頭髮,剃盡眉發(不只是把眉毛和頭髮剃光,還包括眼睫毛),然後抹一種藥,破壞毛囊,使毛囊脫落後不再生長,永不再長毛髮,然後一根根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如果有皮掉下來,或者在行刑中就死了,劊子手就會被人嗤之以鼻,甚至丟掉飯碗。
只有這樣,才能解石小凡心頭之恨!
喜歡宋朝敗家子請大家收藏:()宋朝敗家子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