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律師也有春天 第635章 交鋒_頁2
回原告的訴求。
首先,被告與馬哲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曾於二零一二年二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裁決被告與馬哲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此後被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出具了判決書,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此後原告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現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其次,被告與馬哲之間系僱傭關係。
貴院曾與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做出判決,判定被告與馬哲之間屬於僱傭關係,現該判決已經生效,被告已經履行完畢全部判決內容。
原告以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審原則,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後,原告起訴確認被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截止目前為止,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告列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目的在於,在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特殊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強行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然而這種做法在法律實踐中已經被法院完全否定。本案此前的勞動仲裁和貴院的判決便是很好的例證。
至於《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第34號文,該文件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這類規範性文件本身不屬於法律範疇,但其效力是法律賦予的,前提是這類規範性文件本身必須是合法的。
換句話說,上述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衝突,也不能違反上位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工傷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而原告提出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
被告認為上述部門規範性文件已經違反了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應被法院作為判案的依據。
答辯完畢!」被告律師說話聲音洪亮,講的頭頭是道,在台下眾人聽來原告似乎毫無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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