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着空間闖美國 000077 購地_頁2
更新:09-04 18:01 作者:白碼忘字 分類:都市小說
飛的授權書,很快就組建了一個小型的收購隊伍。
第二天一大早,肖逸飛開車再次來到了謝夫勒斯,很快,他這邊的人集合了,一個個都開始忙碌自己的事情了。
兩天後,各個評估報告出來了。接下里就開始談判了。肖逸飛這裡是委託的律師作為主要談判人,他當觀眾。最終交易以103萬5千歐元成交,加上付給這些人的錢和稅款,價格肯定比買主的120萬歐還高。看似肖逸飛做了一筆虧本生意,但是實際上,肖逸飛相當於花這點錢確保了整個交易完全合理合法,避免了將來的扯皮,這錢花的還是挺值得的。
根據法律,所有人變更,不應影響租約的繼續執行,也就是說,兩年內,這塊地還不能由肖逸飛耕種。不過這也正好,肖逸飛只是要寶藏,對農地根本不太在意。
接下里就是辦理土地和房屋的過戶以及交稅了,儘管新的法律證書、文件還沒有到手,但他正式成為了土地的合法主人。現在肖逸飛的心放下了一些,可以慢慢進行詳細的規劃。
有人想當然的以為外國土地都是私人的,地下的一切都是土地主人的,挖出來的寶藏也是如此。其實這是不對的,各個國家對於這方面的規定不太一樣。
比如希臘,法律就規定一切古物,無論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無論是古代的,還是近代的,只要是在希臘的河流、湖泊、海域以及公共、宗教團體和私有土地上發現的,都是國家的財產。只是說國家會給予發現者和土地主人一定的補償。
另外,地下的東西也是分類的,這些法律概念很多,什麼埋藏物,遺失物、遺棄物等等,有些是直接歸發現者,有些要尋找原主人,有些要公示,無人申領才歸發現者。
當然按照法律來說,這批寶藏應該是埋藏物。對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注意,在別人土地上發現的時候要有土地主人的許可,如果沒有,就將面臨土地主人的訴訟。
《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在第716條第2款,該款規定了埋藏物的定義有三個,第一肯定是埋藏的,第二物品的所有人不明,第三發現純為偶然。
前兩個很好滿足,青銅器瓷器本來就是埋藏在地下,而所有人不明,只要寶藏中不冒出來皮埃爾和雷的日記,也不冒出路易拉圖家族那些畫像,就能滿足。幸好根據日記中記載,雷沒有放進去任何能識別寶藏主人的東西。
最麻煩的是第三條。就是說,肖逸飛必須是偶然發現寶藏的。那種找到寶物線索接著去挖掘寶藏就不適用這條法律。如果找到了寶藏線索,想要發掘,就必須跟政府申請挖掘許可。這個挖掘許可就有規定,根據寶藏類型不同,如果挖掘地是政府持有的公有土地,多少份額屬於你,多少屬於政府。要是私有土地,這個許可令上就還有土地所有人的份額。而且法律對某些不允許搜索和挖掘的考古文物不會發放許可證。
另外,網上搜索到的埋藏物一般都是金銀貨幣等,但這批寶藏卻大部分是青銅器、瓷器和少量金銀器物,這些都屬於高價值的文物範疇。這種文物,是不是還適用民法,估計就是律師,都還必須翻翻條文才能給出答案。
這些寶藏方面的法律問題,肖逸飛擔心引起律師的懷疑,不敢明目張胆的去問,只能自己查資料和法律書籍。他在網上搜到有個律師的說法是,如果寶藏有考古價值,政府可以擁有5年,之後才會歸還。
因此現在就將寶藏挖掘出來肯定不是個好主意,他應該等詳細了解法律問題後,再來決定。按照市值,這批寶藏價值在5千萬歐元以上,甚至上億歐元,因此一旦發掘出來,必然引起極大的轟動。
當然,有人說偷偷挖出來就行了。這也是一個辦法,但肖逸飛覺得偷偷挖出來也有一定的麻煩,另外就是他的直覺告訴他,也許公開挖掘對他的好處更大。在仔細思考了幾天後,結合他原有的一個大概的計劃,他規劃制定出自己以後的發展計劃,而在這個計劃中,公開挖掘比偷偷挖掘好處更多,而且根據這個計劃,他不用現在就挖出寶藏。
並且他的合法證件還沒有到手,萬一原主人來扯皮,官司拖上幾年,反而耽誤工夫。看法國政府這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