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勢 第043章 轉股債券_頁2
更新:01-21 13:56 作者:月影梧桐 分類:軍事小說
之經營卻大有裨益,因此不能不注重發揮商股的優勢。」
「總統的意思是不是鐵路同樣採用三大銀行之改組方式?」湯壽潛品出秦時竹地味道來了。
「是的。我擬組建兩大國有控股之股份制鐵路公司,分別為南方鐵路公司和北方鐵路公司,以長江一線為界,共同籌劃全國鐵路網之建設。該公司以每條線路為一項目組建一股份項目或分公司,國有比例須不少於60%,其餘40%,可由各地商股認購,全國開放。比如粵漢路,並不一定只有廣東、湖南、湖北之省份紳商可以認購,凡我中國公民,均有權認購、交易。方才說到之8000餘萬商股,可以公開徵求持股人之意見,若願意充作股份,繼續承認,若只願意收回股本,由國家承認為鐵路建設公債,按公債記載享受本息償付。」
「這個方法甚好。」湯壽潛高興地說,「一來可體現政府對商股權利之尊重和保護,二來可體現國家特色,防止地方本位。只是我有一個很大的疑問。」
「你們大概也有很大的疑問吧?」秦時竹微笑著看著詹天佑、施肇基、葉恭綽等人。
「是!」眾人皆點頭。
這個疑問不是其他,正是巨額的建設資金從何而來?按照方才5年建設之10億資本,再加上秦時竹所說之國有六成比例,那麼國家財政至少需要負擔6億,在眾人眼中看來,這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任務。
「我有一法,名曰可轉股債券。先行在歐美市場發行鐵路債券。吸引各國資金,以中國之力,巨額資本或許有難度,但以西方列強之成熟資本市場,只不過是一場毛毛雨罷了。」
「可轉股債券?」眾人議論紛紛,湯壽潛問道,「請總統解釋其詳。」
「可轉股債券,其實是債券之一種。惟有一點特殊,在發行後償付時,倘若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到期款項轉換為股本,與普通外債相比,有五大優勢。
其一,避免普通貸款的超額盈利。普通借款利息高,回扣大。還貸期長,若提前還貸,需多付本金。可轉股債券因有轉換機制,勢必在利息和回扣上要削減許多。
其二,杜絕以路作抵惡習。以往中國所取得之貸款。需以日後建成之路的行車收入、鐵路本身及一切路產作抵押。發行這等轉換債券,只以營運收入抵押,只涉及利權,不涉及主權。
其三。收回鐵路修築權。原有對華貸款地外國公司,即為貸款鐵路的承築者,實現了資本輸出,勞務技術輸出(鐵路技術、財會人員主要來自債權國),器材輸出(購買器材,得優先購買債權國產品,並給該國承辦人佣金,器材進入中國免稅)三位一體。中國無法按國際上通用的招標法。選擇自己滿意的公司。政府對貸款公司,難以實行嚴格的監督。發行新債券後,建設主權乃我北方、南方兩大公司,與債券認購者無干,修築也要,人員也罷,乃至器材都由我作主。據工商周總長匯報,我國目前鐵軌等建設物件已基本可以自給。不用進口。可大大節約成本。頂多再招募一些外國工程師罷了,即使招募也是我國公司之僱傭雇員。非是指手畫腳之太上皇。
其四,收回鐵路管理權。以往借債修路,在鐵路建成後及中國未償清貸款期間,鐵路由貸款公司代為經營,分取餘利(即營運利潤歸還了應付借款本息後地剩餘部分)。清廷引進外資,原堅持只借外債,不招洋股,以免洋人成為股東,控制鐵路。但我以為,如果保持國有控股,洋人即使持有一些股份頂多按照商股享受一些利益罷了,談不上損害主權。實際上,舊有借款方式在借款期內,由貸款公司管理鐵路實際上擁有股東之權(管理、利潤分配權),但又不承擔風險(鐵路虧損,不負債務責任),實乃特殊股東,只分享盈利不承擔虧損之股東。這一點及以路作抵侵權太甚,為國人所深惡痛絕。發行轉換債券後,可有效避免這一點。
其五,我國有銀行可分享現金往來之益。鐵路借款,須存於債權國銀行,由其支付。路成後的營運收入,亦存入相應銀行,由其代為還本付息。這既增加了外國銀行的存款,另使其獲取代辦手續費(一股為2.5%),同時又剝奪了中國自行支配借款、自行還貸之權。外國銀行還可操縱匯率,從中牟利。發行可轉換債券後,實際上等於只有一次債券金額輸入,談不上年年被其盤剝,今後支付利息,也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