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第269章 再問一句,憑什麼?!
這一次,蘇白在庭審場上提出來的並不是無罪辯護,而是有期徒刑。
因為在這場庭審中,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和線索來講。
當時的何平,是在執法期間與周立產生了衝突。
基於這一點,以及具體的經過,對周立的判定,肯定是有罪。
這場庭審無罪辯護是不可能達到的。
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減刑的辯護,是最有利於當事人的。
當然了。
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十年是有期徒刑一年判緩,同樣是有期徒刑。
不過.…
這場判決到底判多長時間,對於這個還需要審判長來決定。
.
…
而蘇白提出來的有期徒刑,讓公訴人蔡萬強覺得,蘇白簡直是胡說八道!
tmd就是扯淡!
為什麼.…?
因為何平在當時是執法人員,執法人員雖然說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在執法的過程中,被相關人員致死。
一審判決死刑,在蔡文強看來理所應當,就應該這麼判。
這麼判,沒問題,完全沒問題!
畢竟如果不這麼判的話,那麼執法者,還怎麼維護執法的尊嚴和權利?
可是.…
被告方委託律師,既然直接要求減刑到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
從死刑到有期徒刑,這中間可是有著巨大的差距和鴻溝!
蔡萬強在聽到蘇白的陳述後直接開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人委託律師。」
「你方認定這個罪行較輕,是怎麼認定的?」
「有沒有什麼依據?」
「檢方控告被告人周立死刑,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被告人周立,在城管局人員何平,進行執法期間,利用自己攤位上的水果刀,對於何平的胸前位置,進行了刺穿動作。」
「導致了何平傷及到了身體的關鍵部位,造成了最終的死亡結果。」
「周立在城管局人員的執法期間,對於執法人員進行故意傷害,這種行為是什麼行為?」
「這種行為已經屬於嚴重傷害他人行為,並且是嚴重傷害執法人員,致執法人員死亡的行為。」
「說白了!」
「意思就是,周立在整場過程當中,對抗執法人員,並且有意對執法人員進行暴力行為。」
「從這一點上來說,周立的故意性,成立!」
「從結果性上來說,周立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是結果。」
「基於以上周立的行為,對抗執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具有故意性質,嚴重影響社會,違背社會公序,不應該減輕處罰。」
在蔡萬強陳述完畢後,蘇白沉默了幾秒。
不是因為別的.…
只是因為蔡萬強的陳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多!
從結果上面來說,周立的確導致了何平的死亡,但是那是有原因的。
並且不是蔡萬強所陳述的那樣,不是對抗執法。
就像是蔡萬強陳述的,故意性來講,完全就是瞎扯淡。
為什麼?
因為在整個過程中,這個案子不是執法,而是兩個人的衝突和矛盾引起的。
按照公訴人陳述的,好像是周立故意對抗執法人員一樣。
但實際上呢?
實際上是什麼情況?
實際上是周立被數名執法人員圍住,起了衝突,最後意外導致了何平的死亡。
而不是周立一開始就拿著刀上來就干。
公訴人的陳述完全是站在何平的角度上,去進行陳述的。
並沒有站在客觀的事實角度上進行陳述。
就按照公訴人陳述的一點——周立故意傷害?
事實上是周立沒有辦法,是在挨揍的過程中去拿刀,想要反抗,想要保護自身而做出的行為。
面對公訴人的回應,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